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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铁岭市住建局

    添加时间:2023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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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铁岭市城市更新活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铁岭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城市更新工作已列入中央十四五规划,辽宁省与住建部签订了部省共建城市更新先导区战略框架协议,铁岭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作出指示批示。按照《部省共建城市更新先导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116号)和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更新先导区“十四五”期间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110号)要求,结合铁岭实际,制定出台本《办法》。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总则

    1.制定办法的依据;2.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3.《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依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对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持续整治、改善、优化的建设和管理活动;4.城市更新应当坚持的原则:以人民为中心,科学统筹规划,注重文脉传承,突出市场作用;5.城市更新应坚持党的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合作,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企业主体参与更新的体制机制6.城市更新应当充分衔接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城市自体检评估、第三方体检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等城市年度体检和五年期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二部分 工作机制

      1.成立铁岭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2.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建局作为城市更新工作主管部门,协助铁岭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

      3.县(市)区政府是城市更新工作责任主体,应当成立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编制本辖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审批区域更新方案,统筹推进本辖区的城市更新工作。

      4.城市更新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城市更新。

      5.城市更新应研究制定企业参与机制和管理办法。

      6.城市更新实行专家咨询制度。

             第三部分 规划和计划   

      1.铁岭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铁岭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明确城市更新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实施策略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2.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和利益相关人的意见。

      3.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铁岭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地区工作实际,编制分区更新专项规划,明确本辖区城市更新重点任务、工作目标实施策略等。

      4.县(市)区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分区更新专项规划和年度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城市更新区域,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5.在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前,应当对已确定的更新区域进行充分调查评估,编制区域更新方案。

      6.区域更新方案应征求利益相关人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经县(市)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实施,编制成果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7.县(市)区政府应当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区域更新方案为基础,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充分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制定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铁岭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8.纳入年度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部分 组织实施                  

      1.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城市更新项目实际情况,通过公开招投标、竞争性磋商、政府指定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确定实施主体应充分征询相关权利人或居民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更新区域内的零星更新项目, 物业权利人有更新意愿的,可以由物业权利人在县(市)区政府的统筹组织下,通过直接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3.县(市)区政府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准入退出机制,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动态监管,与实施主体签订履约协议书,明确项目建设计划、运营管理、物业持有和节能环保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4.实施主体应建立城市更新项目改造档案管理制度,以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记录改造过程与成果。

      5.实施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更新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

      6.支持城市更新项目实行策划、规划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推进,县(市)区政府可探索在辖区范围内跨项目统筹、开发运营一体化的运作模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运营。

                第五部分 资金筹措

      1.城市更新应当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筹资体系,具体包括:(一)各级财政资金(二)金融机构融资资金(三)参与城市更新的市场主体投入的资金(四)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自筹资金(五)城市更新专项基金(六)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等。

      2.市、县政府应当将城市更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政府专项债券对城市更新的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省补助资金支持,整合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老旧管网改造、排水防涝等各类专项财政资金统筹用于城市更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

      3.鼓励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和市场金融对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筹集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金融产品支持城市更新。

      4.积极引入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探索城市更新进程中政府与居民合理共担机制、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建设模式,鼓励不动产产权人自筹资金用于更新改造

      5.强化城市更新风险防控。财政部门应当指导梳理债务规模、总量、性质,针对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流动性、局部性、系统性债务风险,建立完善防控预案和预警分析体系。严格规范举债、偿债程序,确保合理举债、按需偿债、贷偿有序。

                 第六部分 政策保障

      1.土地支持政策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土地出让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招拍挂方式(含带方案招拍挂)办理供地手续。

      2.城市更新项目中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以及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土地,可与周边用地整合纳入整体改造范围,优先用于完善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口袋公园建设。

     3.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以捐赠、借用等方式,将其闲置的零星土地或建构筑物,纳入城市更新项目整合实施。       

     4.更新项目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国家及本市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提供证明文件,可享受按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5.用地性质调整需补缴土地价款的,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分期缴纳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6.因用地整合需要,城市更新片区规划中的补充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可以在同一控详规划编制单元范围内进行等用地面积异地置换。

     7.在不改变使用功能前提下,经营性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或出租,也可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等进行抵押融资。

     8.对列入国家或省级城市更新重点项目的,优先保障土地等要素供应。

     9.规划支持政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鼓励生产性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可在维持原土地用途不变情况下,综合运用加建、改建、扩建等手段提高容积率,具体按照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相关规定执行。

     10.不动产登记支持政策

     11.征收安置支持政策

     12.行政审批支持政策

     13.税费支持政策

                    第七部分 附则

     1.直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土地、规划、建设、资金、财税、消防、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具体执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2.相关部门、实施主体及相关人员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