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暂定)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三、办理条件
1、企业法人代表任职文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
2、总经理、技术、财务、经营、统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
3、以及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等专业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职称证件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加盖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公章)(规定所需材料提供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
四、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封面加盖企业公章)(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
3、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4、办公场所证明自有场所的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
2、申报材料缺失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市住建局在1日内实行告知补正,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市住建局将退回申请。
3、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窗口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原件1份)。
4、受理后经市住建局审核,材料内容要件缺失或不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提出告知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市住建局将不予受理该申请。
5、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委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原件1份)。
六、收费标准:免收
七、办理时间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3、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办理地点:铁岭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四楼36号窗口)
九、办理机构: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联系电话:024-72851661